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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安徽日报广告登报内容
遗失声明
滁州市南谯区董福和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Q7DRT72)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淮南市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车号为:皖D5912挂的营运证,营运证号,340402202324,声明作废。
淮南市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车号为:皖D5902挂的营运证,营运证号,340402200345,声明作废。
安徽天脉酒店用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340104698994763,声明作废。
李一森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Q340499674,声明作废。
钱小燕,2020年8月29日丢失身份证,证号:340123197809132869,声明作废,自丢失之日起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和本人无关。
安徽印之家传媒有限公司遗失合肥恒信德龙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开具的订金收据一张,收据编号:4344826,金额:10000元整,声明作废。
合肥南山新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据号为NMHY0002691,NMHY0002694,NMHY0002699的收据三联丢失,为空白收据;收据号为NMHY0002745的收据丢失第一联(白联),内容是收取陈丛林,叶文秀的20000定金,以上丢失收据宣布作废,特此声明。
本人徐达文(身份证号码:340222196304142310)因保管不善,遗失一份峨山镇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现登报发布公告。
道歉公告
由于我们环境法制观念淡薄,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们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我们承诺将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现象。
承诺人:梁兴年,孟现伟,梁恒
2020年8月30日
陈新磊对其销售假药 行为的公开致歉信
本人陈新磊因法律意识淡薄,销售假药,导致部分消费者服药后产生不良反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对此感到非常后悔,特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表示真诚的歉意,保证以后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作出类似违法行为。
致歉人:陈新磊
2020年8月28日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10月9日上午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 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3组团10#楼面北6#商业房;蚌埠市中斜街100#3-4-西住宅房;蚌埠市中斜街100号(一楼面东营业房5间)商业房;蚌埠市中斜街100号(罗马浴池)商业房。详细情况请登录京东司法拍卖网http://sifa.jd.com/1471查阅。
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
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5255271730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因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各级盐务管理局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及承担的盐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已经划转至政府相关部门,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合肥市盐务管理局、长丰县盐务管理局、肥东县盐务管理局、肥西县盐务管理局、庐江县盐务管理局、巢湖市盐务管理局、滁州市盐务管理局、来安县盐务管理局、全椒县盐务管理局、天长市盐务管理局、定远县盐务管理局、凤阳县盐务管理局、明光市盐务管理局、淮北市盐务管理局、濉溪县盐务管理局、宣城市盐务管理局、广德县盐务管理局、绩溪县盐务管理局、旌德县盐务管理局、郎溪县盐务管理局、宁国市盐务管理局、泾县盐务管理局、池州市盐务管理局、东至县盐务管理局、青阳县盐务管理局、石台县盐务管理局、亳州市盐务管理局、涡阳县盐务管理局、蒙城县盐务管理局、利辛县盐务管理局、蚌埠市盐务管理局、怀远县盐务管理局、固镇县盐务管理局、五河县盐务管理局、阜阳市盐务管理局、颍上县盐务管理局、阜南县盐务管理局、界首市盐务管理局、太和县盐务管理局、临泉县盐务管理局、淮南市盐务管理局、凤台县盐务管理局、寿县盐务管理局、芜湖市盐务管理局、芜湖县盐务管理局、南陵县盐务管理局、繁昌县盐务管理局、无为县盐务管理局、安庆市盐务管理局、太湖县盐务管理局、怀宁县盐务管理局、望江县盐务管理局、桐城市盐务管理局、岳西县盐务管理局、宿松县盐务管理局、潜山县盐务管理局、黄山市盐务管理局、黄山区盐务管理局、祁门县盐务管理局、休宁县盐务管理局、黔县盐务管理局、歙县盐务管理局、马鞍山市盐务管理局、当涂县盐务管理局、和县盐务管理局、含山县盐务管理局、宿州市盐务管理局、泗县盐务管理局、灵璧县盐务管理局、砀山县盐务管理局、萧县盐务管理局、六安市盐务管理局、霍邱县盐务管理局、霍山县盐务管理局、金寨县盐务管理局、舒城县盐务管理局、铜陵市盐务管理局、铜陵县盐务管理局、枞阳县盐务管理局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各单位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0年9月1日起90日内向各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安徽省盐务管理局
及各市县盐务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
公 告
合肥佐境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杨玉珍、夏萌格、张圆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3点00分在本委(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337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潘定义:
原告彭萍与被告潘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9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潘定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彭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潘定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定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陶余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良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余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良飞45453.6元;二、驳回原告袁良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陶余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由原告袁良飞负担1495元,被告陶余良负担492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声 明
我公司承建太和县第三水厂(二期)配水管网建设项目,为方便工程资料签发报送,特启用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壹枚,由 高亮(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09250679)全权负责该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该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中上报工程资料使用。不得用于项目合同、协议、工程款申请、收发材料、赊购材料款及其它工程材料款的盖章凭证,如有以上情况,作无效处理。
广西碧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
拍卖公告(第一次)
我院将于2020年10月2日10时至2020年10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相关事项:
一、拍卖标的物:蚌埠市延安17#区1#3-6-12(不动产权证号:161430,建筑面积:97.21㎡,规划用途:住宅),起拍价:347445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提示:1、请承租人于2020年9月25日前向我院提交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单据等能有效证明合法租赁关系的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将可能会影响对你租赁使用权益的保护;2、请优先购买权人于2020年9月25日前向我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我院确认后方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的上述房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3、请被执行人及其他非法占用上述房屋的人员于2020年9月25日前从上述房屋内迁出并腾空,逾期我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并追究妨碍执行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4、拍卖具体事项、竞买人条件、竞价规则、瑕疵说明、法律责任等详见我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我院不保证该拍品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我院已委托安徽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有意者请与该公司联系,看样咨询不收取任何免费, 电话:18098380901丁女士。
法院咨询电话:0552-3034218郭法官
法院监督电话:0552-3029423
本公告相关事项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日
公 告
汪秀勤:
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503民初34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利息、费用、合计147126. 09元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增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良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王增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良凤28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3年3月8日起计息,其中130000元自2013年3月24日起计息,其中100000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款清息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亿伙广告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茂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家海诉江苏华峰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2019)皖0122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茂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家海劳务报酬61287元;二、驳回原告朱家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王茂华负担。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善认、代安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友联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寿、王盼盼:
本院受理王尔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 012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玖伍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权与被告安徽玖伍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从明:
本院受理李元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52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蒲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义良:
本院依法受理盛维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52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凯、王海、杨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们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